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着力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严厉打击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市政府对我区全域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北林区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焚烧秸秆的单位及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焚烧自家田地秸秆,造成火势失控引起火灾的,或造成邻地庄稼、树木烧死以及造成其它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要求,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在禁烧期间,坚持全天候巡回检查,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的发生。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三、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推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充分激发各级组织、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
本通告自年9月15日起实行,广大农户要自觉遵守禁烧规定,相互监督,共创北林生态文明。
特此通告。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年9月15日
来源丨北林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
文字丨北林发布
编辑丨谷晶文
责任编辑丨韩立维苏显峰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