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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关于禁

为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严厉打击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政府对我区全域秸秆禁烧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焚烧自家田地秸秆,火势失控引起火灾或造成邻地庄稼、树木烧死以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网格管理体系责任要求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在禁烧期间,坚持全天候巡回检查,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三、各地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充分激发各级组织、企业和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好政策效应,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

本通告自年9月15日起实行,广大农户要自觉遵守禁烧规定,相互监督,共创北林生态文明。

特此通告。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年9月15日

来源丨北林区政府办公室设计制作丨黎作彪责任编辑丨许来齐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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