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开发区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违约,不仅要归还购房款,还要赔偿原告房屋差价27万多元。
年9月21日,原告沈某卫与被告沈某芹经中介介绍,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岷海小区面积约为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车库出售给原告,总计76万元,待开发商交房后办理过户手续。第二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及车库管道安装费元。
年3月2日,因房屋价格大幅上涨,被告通过中介告知原告不愿卖房,单方解约,并断然拒绝了原告继续履约的要求。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涨价损失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虽未经房屋共有人签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售房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被告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经法院委托评估,确定房屋及车库在年3月1日的总价为.47万元。房屋涨价的27.47万元是原告的期待利益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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