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全省教师资格工作依法实施,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1号)要求,现就全省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黑龙江户籍、居住证,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依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1号)规定,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行署)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程序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年4月22日至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中科白癜风医院怎么样白癜风专家郑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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