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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投票表的决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是什么

春天首次业主大会有一张投票,表决是否同意《议事规则》和《小区管理规约》两份文件,只有一半以上人数和面积的业主同意了才能通过,候选人选举票才有效,十分重要和关键。

《议事规则》规定了小区业主如何通过业委会和业主大会来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小区管理规约》用于对小区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小区的基本法,规定了业主能够在小区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用于处理小区环境管理和邻里关系。

以下是两个文件的电子版,已通过筹备组,业主和街道充分沟通并公示。

海伦春天业主大会筹备组文件

穗增海伦业筹[]第1号

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决定和管理小区内共有物权事宜。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名称: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名称: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丁香花片区,澜溪涧片区、蝴蝶谷片区、亲山片区、澜溪涧别墅片区、花墅片区、商铺片区以及建筑规划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和区域。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u1]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u1]。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会议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填写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业主的有效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或其他法律认可的电子(网络)投票、视频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的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可分步骤或同时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组织验票、唱票和记票,得出表决结果,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参与指导和监督,或请公证处进行公证。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第五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的集体讨论方式进行征询意见和回收统计意见。

第八条公告业主大会会议议事决定。[u2]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5天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示。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小区公告栏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必须在小区公告栏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时间和地点,并公告征询意见和表决结果。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具体设计细则参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u3]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决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中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针对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做好业主大会议事事项的准备工作,包括相关文件的起草、公示、投票组织等,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条,保管本物业区域共有产权证、业主资料、共有物业图纸、合格证、维修记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移交的全部资料。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四)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u4]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或管理规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u5]

第十二条专有部分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协商推选确定一名投票代表人,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u6]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即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的书面委托书。[u6]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由筹备组或业委会妥善保管[u7],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询。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就问题票进行重新统计,并重新公示。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业主提出异议并确认的业主数量不影响业主大会最终表决结果的,此次表决结果应视为有效。

第十四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召集人负责送达。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无法送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本小区公告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需要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如果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规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业主提议临时业主大会,需要有明确的发起人,书面出具明确的提议事项,属于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提议人应提供相关的业主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经业主监事会提议(如果设立有监事会);

  (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五)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包含且并不限于:

1.业主委员会缺员,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

2.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3.业委会任期满6月前。

20%以上业主或者业主监事会(如果设立有监事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决定。业主[u8]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投票等形式,[u9]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应按照相关的电子投票法律法规进行。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结果的明细列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0日以上(明细列表应包括专有部分的房号、面积;业主的赞同、反对或弃权意见等),业主有权查阅本人的相关资料。

(二)集体讨论形式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幢、单元、楼层或者片区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丁香花片区、澜溪涧片区、蝴蝶谷片区以及亲山片区按照楼栋为单元、别墅区按照“街”为单元,商铺物业类型整体为单元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人数为61名,名额分布如下:

丁香花(一期):11名;澜溪涧(二期):11名;蝴蝶谷(三期):15名;亲山(四期):8名;别墅区:13名;商铺:3名。

业主代表应做好所代表的业主与业委会、业主大会之间的联络沟通工作,各片区业主代表采用本片区业主联名推荐,并依据其推荐人数进行排名的方式产生。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联名推荐的办法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u10]。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第十七条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应采用以下形式征求、回收业主意见,进行表决,固定票箱与流动票箱兼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或者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召集人负责组织专人回收、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回收、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产生方式和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等方式产生。每一种物业类型至少保证有一名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得有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表1),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附表2)、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核实,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须对候选人的资格、诚信、履职能力进行考核。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三)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二者可任选一种,具体选举方式根据情况由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文件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如果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其人数为1-3人。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四)业主委员会由5-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具体名额由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规定。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4次,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会,参会方式包括集体商议或书面征求意见,也可以集体商议和书面征求意见相集合。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向其送达有关材料。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二)会议召开形式。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商议或者文字意见征求方式,也可以集体商议与文字意见征求相结合的方式。业委会委员亲自参加会议,或者以文字意见参加会议的,都视为参加会议。

如业委会委员无法如期参加会议的,不可委托他人参加,可依据业委会召开通知,对于提前通告的表决内容,提交文字意见参加表决。业委会根据每位委员的商议及书面意见,作出决议。该决定应有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视为通过。

(三)会议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公告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公告栏以及公众平台(如果有的话)上公告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四)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5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全体业主依法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同时,应当决定新、旧两届业主委员会的移交时间。

现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3日前,应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终止但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时,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至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来源包括:(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部分,具体比例经每年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2)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车位租金、公共区域广告租金、公共场地出租收益等。

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会委员薪酬、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聘请会计师、律师费用,本小区内文化活动、宣传及公用设施、设备投入等费用。

经费及经费收支账目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并向全体业主定期公布。

业主委员会对收支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果有20%的业主联名提出对离任的业委会委员进行审计,则业委会须提请第三方对其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结果,如有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资金使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规则所指资金,特指本小区在物业管理费采用酬金制或半包干方式下业主交的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结余部分,以及本小区公共收益除用于业委会费用支出部分之外的共有资金。

(二)统筹兼顾,分片核算,兼顾小区各方利益,公平合理,保障小区健康发展,资金支出遵循以下原则:

1、支付小区因公共管理所需费用,维护小区正常运转,提升小区品质,丰富小区业主文化生活。

2、物业管理费结余部分的50%设立为小区公共发展基金,用于小区重大公共项目建设和重点维护,小区公共发展基金立项遵循统筹兼顾、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安全、卫生、环境等重点问题。具体项目安排须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要求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费结余部分的剩余50%,按组团所交物业管理费占整个小区物业管理费总收入的比例提成,建立各片区组团发展基金。由各片区根据自身情况,围绕本区建设自主安排项目,报业委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印章使用和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委会主任指定的业委会委员保管。上述两枚印章的使用必须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履行其应尽职责时方能使用。其中: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符合规定的通过率后即可使用;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中符合规定的通过率(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u10]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或将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相抵触,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海伦春天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海伦春天业主大会筹备组文件

穗增海伦业筹[]第2号

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小区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

座落位置:广州市增城区新塘永和永顺大道东15号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区域:丁香花片区,澜溪涧片区、蝴蝶谷片区、亲山片区、澜溪涧别墅片区、花墅片区、商铺片区以及建筑规划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和区域。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大堂、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二)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所及设施。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或包干制方式,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同时按洋房元、别墅元、商铺元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

业主应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设计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具体时间规定:

作业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拆打时间: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30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取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应视具体情况相应缩短装修时间。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或改变道路规划用途;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八)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九)损毁树木、园林;

(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哗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除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相关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管理按照《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物业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自觉遵守小区规约,对违反本规约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由物业先进行口头劝阻、劝阻无效的,由物业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报业委会备案;物业整改无效的,由业主委员会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在小区公告栏及小区公众网站进行公示,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委会可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法规及本规约的情况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公共资金使用

(一)本规则所指资金,特指本小区在物业管理费采用酬金制或半包干方式下业主交的物业服务费支出的结余部分,以

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第八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公共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车位租金、公共区域广告租金、公共场地出租收益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收益的一部分作为业委会运行经费,具体比例经每年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统筹兼顾,分片核算,兼顾小区各方利益,公平合理,保障小区健康发展,资金支出遵循以下原则:

1、支付小区因公共管理所需费用,维护小区正常运转,提升小区品质,丰富小区业主文化生活。

2、物业管理费结余部分的50%设立为小区公共发展基金,用于小区重大公共项目建设和重点维护,小区公共发展基金立项遵循统筹兼顾、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安全、卫生、环境等重点问题。具体项目安排须按照议事规则和相关法律要求决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费结余部分的剩余50%,按组团所交物业管理费占整个小区物业管理费总收入的比例提成,建立各片区组团发展基金。由各片区根据自身情况,围绕本区建设自主安排项目,报业委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业主委员会对收支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果有20%的业主联名提出对离任的业委会委员进行审计,则业委会须提请第三方对其开展审计工作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审计结果,如果违法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海伦春天(奥晨留学家园)

年5月17日

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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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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