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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海伦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按照《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第一章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二章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三章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医院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海伦市卫生监督所为海伦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发证机构,加盖“海伦市预防性健康检查专用章”,其他未经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来源:海伦市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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