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公开了关于希望松江区教育局修改外省市户籍生源学前幼儿入学政策的信访信件内容及处理情况。
信访人在信件中说,在松江区教育局发布的《年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外省市户籍生源学前幼儿,除了须提供居住证或者居住凭证,还要求提供该幼儿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然而,确实存在一种情形,即外省市户籍生源与其父母及(外)祖父母在松江共同居住,并且该处房屋属于其(外)祖父母的情况。
根据政策,因其为外省市户籍,该房屋产权不属于幼儿或其父母所有,又因为祖孙三代共同居住,既不能归类为有房产,又不属于租赁房屋,对于这一类生源,上述政策中未明确这一情况的处理意见,故希望松江区教育局能够参考本意见,对这一情况的类别及须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
鉴于上海房屋价值相对较高,外省市人员在沪奋斗不易,祖孙三代一起居住也有助于幼儿的健康成长,希望对于这一类外省市户籍学前幼儿归为有房一类。
事实上,小编身边也有人遇到过上述情况,即外省市户籍幼儿与其父母及(外)祖父母在松江共同居住,而所居住房屋的产权人为幼儿的(外)祖父母。
按照《年松江区公办园新生入园信息分类及安置说明表》,如果幼儿父母一方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办理点为松江区,那么上述情况只能属于第八类,视为无房产。
问题是,《说明表》中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审核居住类房屋预售合同与全额发票(主要针对未交房的期房)或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
但是,上述情况中,由于房屋产权人为幼儿的(外)祖父母,总不至于让幼儿父母与幼儿(外)祖父母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
根据松江区教育局的答复,依据《年松江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附件1《年松江区公办园新生入园信息分类及安置说明表》第八类:幼儿持有外省市户籍,父母一方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办理点为松江区,且无在松居住类房产证,如居住于祖辈产证房,现场信息验证时,请提供祖孙三代关系有效证明,届时将视为租房证明,无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要提供居住房屋的房产证件及祖孙三代关系证明,将直接可以按照租房处理,无需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
当然,对于信访人另外提出的将这类情况按照有房产而非租房处理的建议,相关部门目前还未做出明确回复。
小编认为,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尽量将各种情况考虑周全,并体现在相关政策中,而不是等遇到类似情况了再去解释说明。
对于上述信访人的建议,你怎么看?欢迎在文末留言分享。
内容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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