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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

  为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快现代农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对我市秸秆全域禁烧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时段、全范围“零焚烧”。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肆意焚烧秸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三、各地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饲料加工、食用菌基料栽培、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化等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四、各地要建立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管理包保责任制,深入田间地块督导检查。在禁烧期间,实行24小时驻守、巡查、值班和看管,严控露天焚烧行为。

  五、凡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

  特此通告。

绥化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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