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唐
某与李某于年1月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唐某将位于某市七一北路开莱小区F3幢6层X单元X号的房产出租给李某居住。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李某既不续交房租也不腾房。于是,唐某将承租人李某诉诸法院。经法院裁决:承租人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腾空交房屋所有人唐某。
然而承租人李某拒不执行裁决,并锁门出走。无奈之下唐某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承租人锁门出走给执行造成困难,房內承租人有多少财产不得而知,执行不到位就会造成新的纠纷。为确保记录房屋内的财产实际情况,执行法院申请公证处对财产清点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年3月20日,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会同人民法院法警监督财产清点执行。同时,建议执行庭成立由有资质的专业摄影师、照相师和开锁员及清点工作人员组成临时财产清点执行组。
待财产清点执行组组成后,公证人员随同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出租房产所在地。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开锁人员将出租屋打开,财产清点人员现场对屋内的财产逐一进行了清点登记。
经执行人员和公证人员核对无误后交保管人员保管。所有参加财产清点工作人员在清点财产登记表和公证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公证处为其出具了执行财产清点现场监督公证书。至此,出租房屋终归唐某夫妇。
公证书
公证书
()X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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